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和绵阳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 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我校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老师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法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在社会上展现四川幼专学子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报请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代会。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以系部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学代会当然代表。代表任期一年。其主要权力和职责包括:
(一) 听取、审议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 审议、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 确认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 选举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
(五)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代表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提名,学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学生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 补选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 决定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 罢免学生会工作人员;
(五) 审议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六) 审议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报告。
(七) 领导各系部学生分会;
(八) 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 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为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
第十八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学生会秘书长提名,学生委员会推选产生,任期一年。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是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 向学生委员会提名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 领导各系部学生分会工作;
(四) 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 行使其他学代会和学生委员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下设文秘部、学习部、体育部、文娱部、女生部、生活部、清洁部、纪检安全部、社团部等职能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为本会的最高监察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学生会秘书长提名,学生委员会推选产生,任期一年。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应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执委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
(二) 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
(三) 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
(四) 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人员的工作存在重大失职或渎职的,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联名向学生委员会提出针对相关人员的罢免案;
(六) 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时不能严重干扰学生会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况,由学生委员会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系(部)学生分会
第二十六条 系(部)学生分会是本会的系部级组织,受所在系部党政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系部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系(部)学生分会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各系(部)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
第八章 班委会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系部党政和学生分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系(部)党政和系(部)的学生分会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委员会。